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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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佛山市生育政策新规定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一、生育假期与陪护假期延长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额外增加奖励假8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此外,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每周岁)各享受育儿假10日,进一步保障家庭育儿时间。

文章目录:

  1.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2.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3. 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一、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浙江省在2023年对生育政策进行了更新,以下是详细规定:

1. 增加了三胎产假至188天。产假期间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此期间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

2. 对于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再计入生育名额,这意味着再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 规定子女在3周岁以下的父母,每年有权享受10天的育儿假。

4. 在女性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性职工将享有总计15天的护理假。

关于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具体包括:

1. 职工的用人单位需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 生育的女职工需拥有本市户籍。

3. 用人单位需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4. 生育期间的费用需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

5. 职工需按相关规定生产或流产。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涉及以下步骤:

1. 怀孕后,女职工需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 用人单位需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 办理就医登记表。

4. 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 女职工出院后,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如下:

1.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获得一次性营养费。

2. 生育津贴的标准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若已享受过晚育津贴,则不再重复享受。

3. 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 若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则用人单位需按规定标准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有权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取消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
1、三胎产假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再合并,也就是说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
3、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父母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4、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子可享受总共15天的护理假。
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1、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综上所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生育政策新规定如下:

1、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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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来自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包括如下: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滞纳金。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4)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如下: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综上所述,医保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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