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丈夫去世其妻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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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不孕不育症到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但在此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妻子因坚持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遭拒绝,向法院起诉该医院。9月12日,南都记者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文章目录:

  1. 丈夫去世其妻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法院如何判决?
  2.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侵害生育权
  3.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是否有权利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 ...

一、丈夫去世其妻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法院如何判决?

一对夫妻因不孕不育症到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但在此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妻子因坚持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遭拒绝,向法院起诉该医院。9月12日,南都记者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某与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经多次治疗后,医院为他们夫妻培养成功冻囊胚12个,并准备胚胎移植手术的过程中,王某丈夫因病去世。之后,王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医院却拒绝继续为李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

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丈夫去世其妻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法院如何判决?-第1张图片-桂喜网

本案中,王某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 。所以,医院以相关规章文件中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理由拒绝给王某做胚胎移植手术是不成立的。且从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王某丈夫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王某夫妇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故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王某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

该案中,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关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二、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侵害生育权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侵害生育权

近日,云南昆明呈贡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胚胎移植生子遭拒的案件。

一对夫妻2014年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年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2021年8月,就在两口子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同年9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不符合伦理原则。同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妻子无奈将医院诉至法院,其间公婆均到庭表示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法院认为,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同时,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目前判决已生效。

女性有生育权利和自由

呈贡法院马金铺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夫妻俩在昆明某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由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医院虽辩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需夫妇同时签字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丈夫作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后,父母亦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处置权。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结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丈夫虽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但其生前与妻子先后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治疗的行为足以表达丈夫对生育子女的意愿。原告及配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虽然原告配偶已经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经明确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其去世后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医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签字确认、后进行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三、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是否有权利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 ...

关于云南昆明因为丈夫意外去世,医院就拒绝妻子完全是个幼儿的案例,好像已经有了定论。

医院是没有权利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儿的。因为这个胚胎是在丈夫去世之前,夫妻两个人到医院去做的。目前胚胎是放在了医院,但这个胚胎的所有权是属于夫妻两个人的,现在丈夫去世了,自然而然就应该属于妻子。

试管婴儿是为了帮助那些自然怀孕比较困难的夫妻,完成自己怀孕生子的愿望。在丈夫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妻子仍然愿意做试管婴儿,说明她对丈夫的感情是非常深厚的,并且也为养育这个孩子做足了准备。

不管是处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医院都没有理由拒绝妻子继续完成试管婴儿。让我们曾经也看到了一些案例,比如夫妻两个人都去世了,父母想要让这个试管婴儿生下来,被医院所拒绝。这事情还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而在这个案例里面,是因为夫妻双方都已经去世了,随便孩子生的出来也是隔代扶养。所以有争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丈夫意外去世以后,妻子愿意继续生育这个孩子,这个孩子不只是属于丈夫的,也是属于妻子的。医院的拒绝就毫无理由了。

妻子只是要求医院返回属于他的东西,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据说当时医院拒绝他的理由是拿回胚胎,需要夫妻两个人共同签字才可以。这样的规定明显就是在刁难人,丈夫都已经不在了,又怎么可能去签字?

也正是医院这样不合情理的要求激起了大家的反感。虽然试管婴儿从最开始的做胚胎到后来的保存,到后来的植入母体,都需要医院的帮助,在医院对于这件事情也只是作为一个辅助而已,他们并没有拥有胚胎的所有权。

当然我也相信医院之所以会拒绝,锡纸做试管婴儿,是因为他们的确有那样的规定,使用胚胎的时候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是为了规避一些风险,但医院的规定不能大于法律,两者有争议的时候是应该要以法律为依据的。

因为以前对于这方面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所以有很多的争议,但随着法律越来越完善以后,这个争议已经慢慢的消失了!即便是丈夫去世了,妻子也是有权利把着孩子生下来的,虽然过程可能会更加繁琐一些,却不能剥夺妻子生育的权利。

所以医院于情于理都没有权利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儿。而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舆论,相信有关机关会酌情处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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