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生子女成功案例 八胞胎事件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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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找到了八胞胎的母亲,她承认了代孕的事实,其中三个孩子是她通过人工受精并在香港生产的,另外两个孩子是由她雇佣的代孕妈妈分别在广州和香港的医院生产的。然而,当事人并未透露提供代孕技术的机构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调查组在全省39家有生殖辅助技术资格的医院中未能找到相关记录。

文章目录:

  1. 八胞胎事件调查结果
  2. 员工代老板生孩子违法吗
  3. 继承法案例

一、八胞胎事件调查结果

在2012年12月13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和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对外宣布了关于"广州八胞胎"事件的调查结果。据透露,调查已基本完成,其父母位于肇庆市的计生部门正依据工作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罚,将对这对夫妇征收高额的社会抚养费。

事件发生后,省级领导指示卫生、公安和计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调查组找到了八胞胎的母亲,她承认了代孕的事实,其中三个孩子是她通过人工受精并在香港生产的,另外两个孩子是由她雇佣的代孕妈妈分别在广州和香港的医院生产的。然而,当事人并未透露提供代孕技术的机构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调查组在全省39家有生殖辅助技术资格的医院中未能找到相关记录。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八胞胎事件,除了母亲所生的三个孩子外,其他五个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都被认定为超生。这些孩子的父母,即八胞胎的户籍所在地肇庆市的计生部门,将依据当地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目前,处罚程序正在按照既定流程进行。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将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个人收入高于此标准,还需额外加收。对于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罚款基数会按超生子女数递增。考虑到肇庆的城镇居民收入较低,但八胞胎父母作为高收入群体,且超生五个孩子的情况极其严重,预计他们将面临数额较高的罚款,这与深圳几年前的2孩超生罚款案例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扩展资料

广州一对夫妻,因结婚数年后想要孩子一直未果,悲伤之余开始做起慈善,2010年初接触试管婴儿技术孕育八胞胎全部成功。2012年12月,广东省卫生监督所、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公布八胞胎事件调查结果,认定广东富商代孕产8胎5个超生,并处以高额罚款。

二、员工代老板生孩子违法吗

此类案例法律问题颇为复杂。仅就生育行为而言,并无明显违法之处。然而,如若牵扯进诸如代孕之类的衍生行为,那无疑构成违法行径,因国内明令禁止代孕。若是雇员自愿为雇主生育子女,则可能引发诸多看似微妙实则棘手的伦理和道德困境,以及可能出现的潜在民事纷争,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与抚养责任,以及财产继承策略等。倘若其间存在利益交换或强迫行为,甚至有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底线。总的来说,此事涉及众多法律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三、继承法案例

  1、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刘老太的媳妇应已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他应当有继承权。

  2、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所以刘老太的两个孙子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要求继承刘老太留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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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例很多的,可以上网查询,以下提供几个参考:

案例1:媳妇与公婆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邢某、宋某。

  张某与邢某、宋某(张某系死者的妻子,邢某、宋某系死者的父母)继承纠纷一案,经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判决生效后,邢某与宋某居住在该房屋内拒不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张某以邢某与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邢某与宋某自该屋中迁出并将房屋交付申请人。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某、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在法院限期内自动将房屋交付张某。在是否强行责令被执行人邢某、宋某强行迁出房屋时,执行合议庭产生弃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请求的是该房屋由谁继承,也就是此房屋归谁所有,是确认之诉。法院也只能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邢某、宋某自房屋中搬出。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所以申请人以此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邢某、宋某从房屋搬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确定该房屋的权利归属,进而实现自己拥有房屋的权利。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确定了此房屋的权利归属。但权利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在邢某、宋某搬出房屋交付张某后才能实现。所以,该案法院应予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只是判决“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未对邢某、宋某是否自房屋中搬出作出判决,只是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并没有给付内容。此判决的标的是什么?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行为,只是对房屋所属的确定。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综上,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但因法院在立案时审查不严,案件己进入执行程序,不予立案己不现实。现在的法律又未明确规定补救方式。笔者认为,该法律文书己确定了张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己实现了判决的实质意义,不予执行无法律依据,所以裁定终结此判决的执行较为合适。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该案是继承纠纷,当事人请求的是该房屋由谁继承,也就是此房屋归谁所有,是确认之诉。法院也只能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只是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并未判决邢某、宋某自房屋中搬出。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所以申请人以此生效判决作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邢某、宋某从房屋搬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法院据以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该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只是判决“房屋三间归张某所有”,未对邢某、宋某是否自房屋中搬出作出判决,只是确认了房屋的权属,并没有给付内容。此判决的标的是什么?既不是财物,也不是行为,只是对房屋所属的确定。邢某、宋某占用了属于张某的房屋,是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双方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判决并无关系。综上,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不予立案。但因法院在立案时审查不严,案件己进入执行程序,不予立案己不现实。现在的法律又未明确规定补救方式。

案例2:继子女的亲生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

  李老先生与前妻生有阿英、阿田两个孩子。他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扬、阿湘、阿楠三个子女。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阿扬、阿湘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阿扬、阿湘起诉阿楠,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山是阿英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阿英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阿田放弃了继承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小山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山的母亲阿英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继承其母阿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阿英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阿田在遗产分配前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应当准许。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抚养,阿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阿扬、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阿楠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山的母亲阿英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山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

  [案情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阿楠得到遗产的大部分,阿扬、阿湘其次,小山所得最少。

  从上面的案例结合我国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

案例3:立了遗嘱就肯定有效吗?

  案情介绍:2007年4月3日,香港女富豪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去世,随即出现两份分别于2002年及2006年订立的遗嘱,受益人分别为华懋慈善基金及默默无闻的风水大师陈振聪。经双方先后向遗产承办处申请知会备忘,争产战表面上进入沉寂阶段,但实际上双方分别透过律师团交锋并未停过。

  律师说法: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专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不论遗嘱人订立几份遗嘱,遗嘱都没有公证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有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是这也有个前提,前提是订立的遗嘱需为有效遗嘱。无效的遗嘱或者不真实的遗嘱不能使用。遗嘱订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很难订立出一份有效的、无瑕疵的遗嘱。如果订立了存在法律问题的遗嘱,不属于有效遗嘱就失去了订立遗嘱的意义。因此,这就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遗嘱的见证人或遗嘱制定的质量把关人。

  本案中,2010年2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陈振聪所持2006年的遗嘱属伪造,判陈振聪败诉,他当日决定上诉;2011年2月14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陈振聪败诉,原本他想再次上诉,却被法院驳回申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代生子女成功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代生子女成功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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