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是否有这个权利拒绝妻子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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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此案中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儿的做法不正确,且不属于滥用法律资源。具体分析如下:医院拒绝行为的合法性分析违背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根据案件通报,法院明确认定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且医院以“配偶去世无法签署文件”为由拒绝移植,实质上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文章目录:

  1.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是否有这个权利拒绝妻子完 ...
  2. 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拒绝妻子进行胚胎移植

一、#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是否有这个权利拒绝妻子完 ...

医院在此案中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儿的做法不正确,且不属于滥用法律资源。具体分析如下:

医院拒绝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 违背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根据案件通报,法院明确认定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丈夫生前意愿,且医院以“配偶去世无法签署文件”为由拒绝移植,实质上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

    合同履行基础未丧失:夫妻双方此前已签署辅助生殖治疗相关文件,完成取卵、受精、胚胎冷冻等步骤,医疗服务合同已成立且部分履行。丈夫去世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妻子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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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权优先于程序限制:医院强调的“伦理原则”和“夫妻共同签字”属于内部管理程序,但《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生育权。在配偶生前同意、公婆支持且无其他禁止性情形(如遗嘱反对)时,程序性要求不应凌驾于生育权之上。

  • 医院拒绝行为的实质医院虽声称“程序规定不可破例”,但其拒绝行为本质上是将内部管理规范置于法律之上,未充分权衡患者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指出,医院“明知配偶已去世仍要求夫妻签字”的行为,属于对法律义务的消极履行,构成侵权。

医院拒绝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法律资源
  • 法律资源的定义与边界滥用法律资源通常指通过恶意诉讼、虚假陈述等手段浪费司法资源或损害他人权益。本案中,妻子起诉是因医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正当维权行为,不涉及恶意或虚假。

  • 医院建议“去告我们”的合理性医院工作人员称“去告我们吧,我们肯定输”,虽表述直白,但反映了司法裁判对程序性争议的终局性解决作用。医院通过建议诉讼,实际是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避免自行判断导致更大争议。这一行为本身不构成滥用法律资源,反而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

医院正确做法的路径
  • 平衡程序与权利医院在辅助生殖治疗中需遵守伦理规范,但应以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医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审查配偶生前意愿:通过病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确认丈夫对胚胎移植的态度。

    获取其他亲属同意:在配偶去世后,征求公婆等近亲属意见(如本案中公婆明确支持)。

    完善风险告知:向妻子充分说明移植后可能面临的法律、伦理风险(如单亲抚养、继承问题等),确保其知情同意。

  • 优化内部流程医院可制定应急预案,针对配偶去世等特殊情形,明确替代签字机制(如指定代理人)或伦理委员会审查程序,避免机械适用“夫妻共同签字”规则。

结论医院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儿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且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但其建议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行为,属于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权利义务,不构成滥用法律资源。医院应以此案为鉴,在遵守伦理规范的同时,更加注重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优化内部流程以应对特殊情形。

二、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拒绝妻子进行胚胎移植


夫妻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手术文件
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
丈夫却意外去世
医院以不符合伦理原则和丈夫无法签字为由
拒绝妻子进行后续手术
于是,妻子将医院告上法庭
那么,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件详情
贵州省某县的一对小夫妻从2014年登记结婚后,长期未生育。2020年11月,夫妻开始定期到昆明某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诊断,需要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才有生育子女的可能。为此,夫妻两人与医院签署相关文件,建立了人类辅助生殖病历。经多次检查和治疗,最终形成了冷冻胚胎8枚,符合手术条件。
2021年8月,在两口子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期间,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2021年9月,妻子到医院拟进行冻胚移植,却被医院告知目前冻胚移植不符合伦理原则,同时丈夫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因此医院无法进行后续冻胚移植。
迫于无奈,妻子将医院诉至呈贡法院,妻子认为她同意将胚胎移植到自己体内且夫妇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可继续履行,被告医院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案审理期间,丈夫的父母二人均从老家到庭,亲自表示同意由医院继续为妻子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
法官说法
呈贡法院马金铺法庭经审理认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本案夫妻俩在昆明某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由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医院虽辩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需夫妇同时签字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丈夫作为配偶一方生前全程参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且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在丈夫去世后,父母亦同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因此妻子享有胚胎完全处置权。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
结合事实与证据,法院认为,丈夫虽已去世,无法签署手术文件,但其生前与妻子先后多次到医院接受辅助治疗的行为足以表达丈夫对生育子女的意愿。原告及配偶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合同目的尚未达成,虽然原告配偶己经去世,但原告配偶生前已经明确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胚胎移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不违背原告配偶生前意愿,其去世后不必然对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构成妨碍。医院在明知配偶已去世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先行签字确认、后进行胚胎移植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妻子的生育权。
法官判决
至于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承办法官认为,虽然《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本案原告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非通常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其还担负夫妻双方应负的家庭责任,妻子在配偶去世后仍为其已故丈夫孕育后代,其情感人。夫妻术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移植冻胚没有损害公序良俗,且《人类辅助技术规范》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原告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医院应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妻子进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丨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史梓敬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丈夫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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